在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獵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破壞了野生動物的多樣性,不利于生態(tài)資源的平衡保護,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10月16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當庭判決,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同時,判決兩人向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支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賠償款9300元。這是義烏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悉,2017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沈某、陳某和余某(已另案處理)在上溪鎮(zhèn),以用電筒夜間照明后用氣槍(已收繳)和彈弓射殺的方式狩獵野生鳥類用于食用。沈某參與捕獲鳥類31只,陳某參與捕獲鳥類27只。2018年3月,被告人陳某主動到義烏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與被告人沈某捕獲20多只鳥類的事實。經鑒定,其二人所捕獲的鳥類為五種,包括戴勝、白胸苦惡鳥(俗稱“白面水雞”)、灰胸竹雞、麻雀、珠頸斑鳩,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其中戴勝為浙江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經義烏市涉案物品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本案中被獵殺的31只野生鳥類價值共計人民幣9300元。檢方在起訴其二人非法狩獵罪的同時認為兩被告非法獵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行為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對被告人沈某、陳某同時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陳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其二人非法獵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的行為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平衡,不利于國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生物多樣性發(fā)展,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遂當庭作出以上判決,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伏法,愿意承擔民事責任。 |
GMT+8, 2025-9-18 01:00